临沂市首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发布
1日,记者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我市今年制定的首个立法条例,也是我市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首次立法。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保障群众权益、严禁污染行为、解决突出矛盾
条例亮点抢先看
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对切实保障群众权益,严格禁止污染行为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规定自愿停止施用化肥、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县区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创新规定了多项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一级保护区严禁设
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条例对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二级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等问题隐患作了明确禁止,增加了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规定,并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置排污口等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从事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创新水源地保护措施
多部门协同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政府可依法征收或征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建设。规定了水源地周边生活环境综合整治等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计划搬迁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细化规定部门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水源地选址、保护区划定、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应急准备等监管工作。
头条解读
条例创新多项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实现健康饮水、安全饮水,就必须有可靠的水源、高标准的水质和稳定安全的供给系统作支撑。多年来,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流域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重,全面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方面还面临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等一些问题。
条例立足临沂实际,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提升整体工作,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重点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从立法目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及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创新规定了多项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条例对水源地的保护情况依照上位法要求和现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创新性规定,严格禁止污染行为。条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是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注重解决突出矛盾。此外,条例还创新水源地保护措施,对水源地污染行为严格禁止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改善水质等正向促进措施的规定。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计划搬迁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细化规定部门职责,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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