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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20-04-02 03:35:12 | 浏览次数:489 

    临沂市电工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临沂市电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临沂市电工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执行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临沂市电工协会会费标准》  。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以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临沂市电工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临沂市电工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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