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工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1-26 06:36:25 | 浏览次数:936
临沂市电工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临沂市电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临沂市电工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执行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临沂市电工协会会费标准》 。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以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临沂市电工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临沂市电工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会费 标准 |
单 位 | 标准(元/年) | 会费缴纳信息 | |
会长单位 | 3000 | 账户名称: | 临沂市电工协会 | |
副会长单位 | 2000 | 开户银行: | 兰山农村商业银行兰山前十分理处 | |
理事单位 | 1000 | 账号: | 9160 1160 2404 2050 0003 90 | |
会员单位 | 500 |
请把缴费截图发到协会秘书处,统一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社会团体会费电子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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